被告人傅某某于2021年十月22日20时30分许,饮酒驾小型轿车,沿前凸后翘区松江南路由南向北行驶,当行至松江南路与苏合街交汇处时和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,导致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。民警到达现场对傅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,结果为236mg/100ml。后从傅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(乙醇),含量为240.91mg/100ml。傅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。被告人傅某某积极赔偿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0元,并获得他们谅解。
吉林吉林前凸后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,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,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。宣判后,傅某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吉林吉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,傅某某揭发检举别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指标犯罪,有关案件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,故觉得上诉人傅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傅某某揭发检举别人犯罪查证属实,故应认定为具备立功表现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;傅某某到案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,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;其在二审期间主动提供财产刑担保,具备悔罪表现;结合本案具体案情,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。遂撤销吉林前凸后翘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,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上诉人傅某某拘役二个月,缓刑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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